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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基本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2018-11-16 08:54:22     阅读 2039     字体: [     ]


 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和参保登记相一致。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比例及缴费办法

参保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相同。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5%,其他用人单位为0.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25%。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也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三)生育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治疗不孕症的;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四)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因发生医疗事故进行治疗的;

(五)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有医学证明因疾病不能采取节育避孕措施的除外);

(六)胚胎移植的;

(七)护理、治疗婴儿的;

(八)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

(九)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的;

(十)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十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

(十二)超过12个月申请支付的。

五、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否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不应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机关、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女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人员停保或断保后,3个月内补缴欠费并办理续保手续的,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可予以支付,补缴的月数计入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间;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的,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补缴的月数不计入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间。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不满12个月的参保人员,提供转出地的生育缴费证明后,可视同连续参保。

六、生育津贴待遇

1、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2、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七、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

1)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

2)施行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

3)以上人工干预分娩术重叠应用时,按最高的一种标准支付补贴;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八、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精()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

(一)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二)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三)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四)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五)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在农村务农、失业、待业等)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日起,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男职工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上述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具本人《生育登记凭证》或《生育证》、计划生育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否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异地就医(异地居住或工作、统筹区外转院或急诊)、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备案管理办法和标准按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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